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肖永 刘倩)“现在你不仅是需要及时来履行案款的问题了,对于你和你老婆昨晚冲击、哄闹执行现场的行为,我们将采取罚款措施。”6月6日晚,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肖永接到被执行人姜某的电话后告诫到。
姜某系两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,6月5日晚上,肖永接到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电话,告知其发现一直躲避执行的姜某行踪,请求法院立即前往现场开展执行。
挂断电话后,肖永迅速与分管执行局的党组副书记、副院长罗星汇报,立即召集执行团队驱车前往宁乡开展执行。
夜晚9点的宁乡某镇,因一辆警车的到来变得热闹起来。执行团队在一家台球室二楼找到了正在打牌的姜某,经现场传唤,将姜某带离台球室。上车准备回湘潭的过程中,姜某的配偶李某抱着孩子冲击、哄闹执行公务现场,随着围观的人群变多,场面一度混乱失控,原本已被带上车的被执行人姜某也趁机溜下警车,推搡执行人员并逃跑。两名法警随即四处找寻,但未果。为避免事态恶化,肖永拨打110报警电话,请求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。
经当地派出所干警联系姜某夫妻两人,被执行人姜某仍未出现。等候多时的执行团队只好返程,抵达湘潭已是凌晨2点。
“他躲避执行,还抗拒执行,可以对他们采取罚款、拘留措施。如果态度不好的话就按照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。”6月6日,肖永将前一晚的案件执行情况向罗星副院长汇报后,罗星副院长义正言辞地说道。
“肖法官,我跟我老婆知道错了,那天晚上不该对抗执行并逃跑,我明天就来法院支付案款,接受处罚。”6月12日,姜某收到法院送达的罚款决定书后,主动打电话给肖永,表示自己将立即前来法院履行义务。
“本人深刻认识到错误,在此向法院执行人员说声对不起,对于法院罚款本人认可……”6月13日,姜某夫妇在姜某姐姐的陪同下来到法院支付了全部案款,并手写悔过书表达了当天哄闹、冲击执行现场的真诚悔过和对执行干警的歉意,承诺回去筹款支付罚款。截止发稿,姜某夫妇已将四万元的罚款全部缴纳到位。
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被执行人及其亲朋好友,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,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义务。任性有代价,暴力阻碍执行必将受到法律严惩。
附:相关法律条文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,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。对单位的罚款金额,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;拘留的期限,为十五日以下;被拘留的人,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。在拘留期间,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,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。
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、罚款、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;拘传应当发拘传传票;罚款、拘留应当用决定书。对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
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,包括:
(一)在人民法院哄闹、滞留,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;
(二)故意毁损、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、查封标志的;
(三)哄闹、冲击执行公务现场,围困、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;
(四)毁损、抢夺、扣留案件材料、执行公务车辆、其他执行公务器械、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;
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、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拍卖、变卖财产的;
(六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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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